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06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66,8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6元,共计16,008,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时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本公司股东光学薄膜有限公司,速喜光学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宇博技术服务中心,福州易晶技术服务中心,福州吉创技术服务中心由本公司直接分配。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06元公司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0.054元/股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054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利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信息:
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清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