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向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下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明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在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服务满3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未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本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正式批准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财政部,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陕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适用本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服务3年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最高额度为本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补偿实际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偿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少于规定修业年限的,超出规定修业年限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