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R&D机构申请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通知》,对上海市四类R&D机构进口免税资格认定部门进行调整《通知》规定,将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四类R&D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第四类R&D机构为浦东新区科研院所,浦东新区社会R&D机构,住所在浦东新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R&D机构,住所在浦东新区的外资R&D中心上述认定的第一批R&D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适用进口税收政策的R&D相关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财科7号
上海市财政局,科委,民政局,商务委,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中《关于浦东新区R&D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事项
一,将部分根据沪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R&D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具体如下: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海关,确定浦东新区为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名单。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海关认定浦东新区社会R&D机构名单为事业单位。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海关确认位于浦东新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R&D机构名单。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科技中心海关确认住所在浦东新区的外资R&D中心名单。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鉴定结果应注明批号,由牵头鉴定部门函告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海关,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同时,将第,,项所述的鉴定结果报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科技部第项所述的鉴定结果还应抄送上海市民政局和浦东新区民政局,第项的认定结果应提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商务部
本条所述的通讯文件中,有关R&D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与其依托单位一并通知,有关R&D机构有有效期的,应当函告。
三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相关R&D机构政策资格认定工作首批被认定的R&D机构将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四,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及时将本通知及有关认可事宜通知R&D相关机构。
动词 其他未尽事宜,按财税字23号,财税字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民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22年4月30日